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河南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对象
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考勤办法与纪律
(一)学校各单位的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人事处、监察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考勤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奖酬金)发放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有考勤弄虚作假的,经监察处核实后报人事处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50%的岗位津贴,扣除考勤员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三)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即可,但必须参加学校、院(系、部)或教研室组织的学习、教研或其它集体活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四)每月5号前,考勤员汇总上月考勤情况,连同请假批条,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审核。
三、请假及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必须请假。
(二)教职工除享有双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外,还享有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
(三)教职工请假时,需本人填写请假条(平顶山学院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如因病重、事急不能事前请假的,可及时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病假超过3天,须开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休假证明。
(五)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六)请假或续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不及时销假,造成超假,按旷工计算。
四、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4-6天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假人持批条到本单位备案后生效;请假7天以上,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请假人持请假批条交本单位备案后生效。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需经组织部审核同意,校主管领导审批;党内中层正职报校党委书记审批、行政中层正职报院长审批。在岗教学人员请假,应经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请婚假、产假还需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按上述审批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五、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
1.事假累计7天以内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
2.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3.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4.事假最长不超过1个月,超过者不予审批。
5.逾期不归又未申请续假的,按旷工论处。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16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本人工资照发。
3.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但不满1年者,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次性请病假超过半年(含半年)者,学校不予审批,执意离岗者,停发工资。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须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国家法定婚假3天,初婚为晚婚的增加婚假18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婚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按照请假规定办理手续,给予3天的丧假。赴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五)产假
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增加产假90天,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其他
教职工因工负伤休息需由本单位递交书面报告报人事处,经组织认定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病假待遇,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旷工的界定及处理
(一)旷工的界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而不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经说服教育无效,逾期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或统筹安排,自行决定调休、补休假期者;
5.本人要求调动或办理出国手续期间未经允许借故不上班者;
6.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脱离学校工作岗位者;
7.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8.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累计时间达6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二)旷工处理
教职工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2.旷工3次或达到2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3.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者,停发下月薪级工资。
4.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停发下月工资。
5.教职工旷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6.担任领导职务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自动离职者,先免除行政职务或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视情况办理离职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按签订协议偿还违约费,不缴纳违约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属自动离职,按单方面违约处理。
七、其它说明
1、请假期间包含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
2、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有事联系。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