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科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督导、专业带头人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兼任。
(二)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科办主任担任。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五)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可中止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教学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改革方向、决策提供咨询,就学院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
1.审议、指导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负责课程计划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指导精品课程建设规划。
(三)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审议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各种教学制度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四)教材建设
1.审议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2.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五)教学改革与研究
1.对全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2.对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3.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六)教学评估
1.审定学院教学评估方案。
2.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3.审定各类教学评优评奖标准和办法。
4.审定各类教学事故。
(七)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1.负责审定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2.对实习、见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平顶山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附建议名单:
主任委员:李青彬
常务副主任:韩永军
副主任委员:贺国旭、刘沛松
秘书长:吴华涛
成员:郝成君、王莉、李伟利、李彦娇、曹可生、李艳玲、冯云晓、张志录